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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2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01 日

法官林育丞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21號

聲請人
提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崇誠
訴訟代理人
吳琦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384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
    告,聲請人並已在民國108 年12月13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
    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
    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8 年度
    司催字第384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
    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
    起4 個月內。聲請人並於上開裁定所定之期限內,即於108
    年12月9 日聲請網路公告,並經本院於108 年12月13日將之
    公告於網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網站公告頁面1 紙為
    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對屬實,則本件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 年4 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則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21號 │
├──┬────┬────┬────┬─────┬─────┬─────┬─────┤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帳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          │          │(新臺幣)│          │
├──┼────┼────┼────┼─────┼─────┼─────┼─────┤
│ 1  │提碁股份│玉山商業│恆輝建設│0347-435  │108年10月 │343,350元 │DA7405217 │
│    │有限公司│銀行北高│有限公司│-014905   │1日       │          │          │
│    │陳崇誠  │雄分行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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