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21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21號
- 聲請人
- 提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崇誠
- 訴訟代理人
- 吳琦惠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384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
告,聲請人並已在民國108 年12月13日公告於本院網站。現
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
請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8 年度
司催字第384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
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
起4 個月內。聲請人並於上開裁定所定之期限內,即於108
年12月9 日聲請網路公告,並經本院於108 年12月13日將之
公告於網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網站公告頁面1 紙為
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對屬實,則本件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 年4 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則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
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林育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 日
書 記 官 陳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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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21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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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帳號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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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提碁股份│玉山商業│恆輝建設│0347-435 │108年10月 │343,350元 │DA7405217 │
│ │有限公司│銀行北高│有限公司│-014905 │1日 │ │ │
│ │陳崇誠 │雄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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