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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3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楊詠惠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37號

聲請人
建營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德
訴訟代理人
楊秋玉

當事人間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民國109年6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

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載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經聲請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404號公示催告,並公告
    於本院網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404號裁定
    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
    法院網站之日起4個月內,嗣後公告於本院網站等情,業據
    聲請人提出108年度司催字第404號裁定之公告列印資料為證
    ,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
    ,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蔡佩珊
┌────────────────────────────┐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3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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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票│受款│付款│ 帳號 │票面金│發票│支票號碼│備│
│號│ 人 │ 人 │ 人 │      │額(新│ 日 │        │考│
│  │    │    │    │      │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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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南敦│建營│合作│032070│701,59│108 │KM603433│  │
│1 │工程│工業│金庫│508291│1元   │年10│5       │  │
│  │有限│有限│商業│4     │      │月31│        │  │
│  │公司│公司│銀行│      │      │日  │        │  │
│  │周  │    │鳳山│      │      │    │        │  │
│  │彩雲│    │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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