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1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16號
- 聲請人
- 福樺木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長樺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18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1 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252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已刊登司法院外網;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宣告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108 本院年司催字第252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聲請人於108 年9 月16日將之刊登於司法院外網,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1 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經聲請人陳報,並提出刊登資料為憑,復經調取108 年度司催字第252 號公示催告卷證核閱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法 官 林玉心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16號│├─┬──┬──┬──┬───┬───┬──┬────┬─┤│編│發票│受款│付款│ 帳號 │票面金│發票│支票號碼│備││號│ 人 │ 人 │ 人 │ │額(新│ 日 │ │考││ │ │ │ │ │台幣)│ │ │ │├─┼──┼──┼──┼───┼───┼──┼────┼─┤│00│欣建│福樺│合作│705041│4,172 │108 │0398307 │ ││1 │工業│木業│金庫│399 │元 │年9 │ │ ││ │股份│有限│商業│ │ │月30│ │ ││ │有限│公司│銀行│ │ │日 │ │ ││ │公司│ │高雄│ │ │ │ │ ││ │李 │ │分行│ │ │ │ │ ││ │永清│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