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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26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24 日

法官賴文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265號

聲請人
陳氏強化玻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振東
訴訟代理人
陳啟順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11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 紙(下稱系爭支票),惟不慎遺失系爭支票,經聲請人於民國109 年4 月7 日向付款人即玉山商業銀行大昌分行辦理掛失止付,並聲請公示催告,由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09 年4 月20日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109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下稱系爭公示催告裁定),並109 年4 月27日將該裁定刊登在本院網站公告,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系爭支票經本院於109 年4 月20日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4 個月內。系爭公示催告裁定業於109 年4 月21日送達聲請人,經聲請人於109 年4 月22日聲請將該裁定刊登在本院網站公告,本院則自109 年4 月27日起在本院網站發布系爭公示催告裁定公告之,聲請人嗣於109 年10月14日提起本件聲請,且自公告迄今均未尋獲系爭支票,亦無人申報權利等情,業據聲請人陳明在卷(見本院卷第8 至9 頁),本院復依職權調取系爭公示催告裁定卷證,核閱無訛,是以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 年8 月2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文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 帳  號 │票面金額  │   發票日     │支票號碼  │
│號│            │          │          │        │(新台幣)  │              │          │
├─┼──────┼─────┼─────┼────┼─────┼───────┼─────┤
│1 │竣鑽國際企業│陳氏強化玻│玉山商業銀│07054350│604,876元 │109 年3 月10日│BI3976518 │
│  │有限公司    │璃股份有限│行大昌分行│23239   │          │              │          │
│  │            │公司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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