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32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327號
- 聲請人
- 華友聯建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陸炤廷
- 代理人
- 黃惠純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月2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支票肆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4張,因不慎遺
失,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0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
已刊登於民國109年7月17日本院網路公告。現申報權利期間
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
第1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
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4張經本院於109
年7月6日以109年度司催字第204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
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
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4個月內;聲請人聲請刊登於109年7月
17日本院網路公告,自公告迄今無人提出該支票或申報權利
等情,除據聲請人陳述在卷外,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
9年度司催字第204號公示催告事件卷證核閱屬實,是以本件
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9年11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聲請人亦在申報權利期間屆滿後3個
月內向本院提出本件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李佩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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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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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票 │受款 │付款 │ 帳號 │票面金額(│發票 │支票號碼 │
│號│ 人 │ 人 │ 人 │ │新臺幣) │ 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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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華友聯建設有限│捷安特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土地銀行博│000000000000│5,000元 │109年6月1日 │SCAA0000000 │
│ │公司(法定代理│ │愛分行 │ │ │ │ │
│ │人:陸炤廷)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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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華友聯建設有限│捷安特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土地銀行博│000000000000│13,000元 │109年6月1日 │SCAA0000000 │
│ │公司(法定代理│ │愛分行 │ │ │ │ │
│ │人:陸炤廷) │ │ │ │ │ │ │
├─┼───────┼─────────┼───────┼──────┼─────┼──────┼──────┤
│3 │華友聯建設有限│捷安特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土地銀行博│000000000000│13,000元 │109年7月1日 │SCAA0000000 │
│ │公司(法定代理│ │愛分行 │ │ │ │ │
│ │人:陸炤廷)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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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華友聯建設有限│捷安特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土地銀行博│000000000000│13,000元 │109年8月1日 │SCAA0000000 │
│ │公司(法定代理│ │愛分行 │ │ │ │ │
│ │人:陸炤廷)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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