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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3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8 日

法官賴文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34號

聲請人
姚岑蓁即嘉恩工桯行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4 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 紙(下稱系爭支票),惟聲請人將系爭支票交付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前鎮分公司(下稱陽信銀行前鎮分行)託收後,陽信分行前鎮分行員工於將系爭支票交往票據交換所之際,不慎遺失系爭支票,經聲請人於民國108 年7 月22日向系爭支票付款人兆豐商業銀行三民分行辦理掛失止付,並聲請公示催告,由本院司法事務官於108 年8 月19日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224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下稱系爭公示催告裁定),聲請人復於108 年8 月23日聲請將該裁定刊登在法院網站公告,本院業於108 年8 月29日公告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支票,為此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定有明文。經查,系爭支票經本院於108 年8 月19日以系爭公示催告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命權利人於該裁定公告於本院網站之日起4 個月內,向本院申報權利,並提出系爭支票之事實,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系爭公示催告卷證,核閱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公示催告公告網頁無誤(見本院108 年度司催字第224 號卷第29、44頁),而系爭公示催告裁定雖誤載聲請人代理人為「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前鎮分公司」,惟不影響聲請人本人確有透過公示催告程序聲請宣告系爭支票無效之真意,經聲請人到庭陳述明確(見本院卷第22頁);而系爭公示催告裁定就支票發票人、受款人之法人、獨資商號記載方式,疏未依附表所示方式正確記載,漏載為「加興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蕭秀蓉」、「嘉恩工程行姚岑蓁」,尚不影響系爭公示催告裁定與除權判決所載系爭支票發票人、受款人之同一性,系爭支票既經本院網站於108 年8 月29日刊登系爭公示催告裁定,已具備公示催告之形式外觀,且自公告時起迄今未尋獲系爭支票,亦無人申報權利等情,亦據聲請人陳明在卷(見本院卷第23頁),堪認系爭公示催告裁定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8 年12月29日屆滿,截至本院言詞辯論終結之日止,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系爭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文姍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  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 帳  號 │票面金額  │  發票日    │支票號碼│
│號│              │          │          │        │(新台幣)  │(年月日)  │        │
├─┼───────┼─────┼─────┼────┼─────┼──────┼────┤
│1 │加興營造工程股│姚岑蓁即嘉│兆豐商業銀│20019088│315,602元 │108年7月12日│1283207 │
│  │份有限公司,法│恩工程行  │行三民分行│        │          │            │        │
│  │定代理人蕭秀蓉│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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