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8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85號
- 聲請人
- 承鋒不銹鋼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淑惠
- 代理人
- 陳鐿方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4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一紙,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350 號裁定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於法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支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規定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宣告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年司催字第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聲請人於108 年11月14日將之刊登於本院外網,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年3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經聲請人陳報,並有本院公告為憑,復經調取108 年度司催字第350 號公示催告卷證核閱屬實,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85號│├─┬──┬──┬──┬───┬───┬──┬────┬─┤│編│發票│受款│付款│ 帳號 │票面金│發票│支票號碼│備││號│ 人 │ 人 │ 人 │ │額(新│ 日 │ │考││ │ │ │ │ │台幣)│ │ │ │├─┼──┼──┼──┼───┼───┼──┼────┼─┤│00│東盛│空白│合作│573570│363,45│108 │QJ075619│ ││1 │貿易│ │金庫│503089│8元 │年10│0 │ ││ │有限│ │商業│6 │ │月2 │ │ ││ │公司│ │銀行│ │ │日 │ │ ││ │李 │ │鳳松│ │ │ │ │ ││ │綉雅│ │分行│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