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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除字第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8 日
  • 法官
    楊詠惠
  • 法定代理人
    方瑞豐

  • 當事人
    皇家博物館有限公司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除字第94號聲 請 人 皇家博物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瑞豐 當事人間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民國109年5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支票貳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簽發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下稱系爭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29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已在108年10月4日公告於本院 網站。又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系爭支票經本院以108 年度司催字第295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 上開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站之日起4個月內。聲請人並於 上開裁定所定之期限內聲請網路公告,並經本院於108年10 月4日將之公告於網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本院網站公告 頁面1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對屬 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則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民事第七庭法 官 楊詠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8 日書記官 蔡佩珊 ┌────────────────────────────┐ │附表: 109年度除字第94號│ ├─┬──┬──┬──┬───┬───┬──┬────┬─┤ │編│發票│受款│付款│ 帳號 │票面金│發票│支票號碼│備│ │號│ 人 │ 人 │ 人 │ │額(新│ 日 │ │考│ │ │ │ │ │ │台幣)│ │ │ │ ├─┼──┼──┼──┼───┼───┼──┼────┼─┤ │00│皇家│空白│京城│069015│2,000,│108 │5184230 │ │ │1 │博物│ │商業│011602│000元 │年11│ │ │ │ │館有│ │銀行│ │ │月25│ │ │ │ │限公│ │高雄│ │ │日 │ │ │ │ │司方│ │分行│ │ │ │ │ │ │ │瑞豐│ │ │ │ │ │ │ │ ├─┼──┼──┼──┼───┼───┼──┼────┼─┤ │00│皇家│空白│京城│069015│500,00│108 │5184238 │ │ │2 │博物│ │商業│011602│0元 │年9 │ │ │ │ │館有│ │銀行│ │ │月25│ │ │ │ │限公│ │高雄│ │ │日 │ │ │ │ │司方│ │分行│ │ │ │ │ │ │ │瑞豐│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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