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再易字第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再易字第5號
- 再審原告
- 梁春夏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梁文郎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之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定有明文。是提起再審之訴,應依前揭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查本件再審原告係對於民國109年5 月1 日本院108 年度再易字第16號再審民事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再審原告另針對本院107 年度雄簡字第2019號、108 年度簡上字第167 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部分,本院另以109 年度再易字第7 號裁命補繳),而原確定判決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7,200 元,應徵再審裁判費2,325 元,再審原告僅繳納1,000 元,尚應補繳1,32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