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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再易字第5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謝宗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再易字第5號

再審原告
梁春夏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梁文郎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77條之14及第77條之16之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定有明文。是提起再審之訴,應依前揭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查本件再審原告係對於民國109年5 月1 日本院108 年度再易字第16號再審民事確定判決(下稱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再審原告另針對本院107 年度雄簡字第2019號、108 年度簡上字第167 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部分,本院另以109 年度再易字第7 號裁命補繳),而原確定判決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7,200 元,應徵再審裁判費2,325 元,再審原告僅繳納1,000 元,尚應補繳1,325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宗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9   日

               書 記 官 蔡靜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再易字第5號於民國 109 年 06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再審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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