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簡字第201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2019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梁春夏
- 被上訴人
- 即原告
- 梁文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8 年6月6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47,200 元(按起訴時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9,200 元計算,計算式:9,200 ×16=147,200,見本院卷第7 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依法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