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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簡字第2019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賴文姍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簡字第201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梁春夏
被上訴人
即原告
梁文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08 年6月6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47,200 元(按起訴時土地公告現值為每平方公尺9,200 元計算,計算式:9,200 ×16=147,200,見本院卷第7 頁),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依法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就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就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賴文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簡字第2019號於民國 108 年 06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