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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再更一字第1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謝宗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再更一字第1號

再審原告
全國不動產土地仲介實業行
法定代理人
施姜曲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林淑美等間債務人異議之訴提起再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原告溢繳之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應予退還。

理由

一、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 項定有明文。所謂溢收,係指訴訟費用因誤會或其他原因而有溢收情事者而言,例如法院對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有誤而導致溢收裁判費、或當事人因誤少為多而溢繳。

二、經查,再審原告前於民國108 年11月28日對107 年12月27日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725 號第一審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經本院於108 年12月4 日裁定命再審原告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5,750元,惟再審原告僅於108 年12月23日繳納裁判費1,000 元,嗣經本院於108 年12月25日以108 年度再字第4 號裁定駁回再審之訴,因再審原告未聲明不服而告確定,則再審原告於108 年12月23日所繳納之裁判費1,000 元應屬溢繳,本院爰依上開規定職權裁定返還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謝宗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

書 記 官 蔡靜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再更一字第1號於民國 109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再審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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