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執字第1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15號聲 請 人 陳慧雯 相 對 人 中國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宗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民國108 年12月5 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資方(即相對人)於108 年12月25日前給付勞方(即聲請人)新臺幣126,175 元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勞資爭議,於108 年12月5 日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為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在案,詎相對人尚未履行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內容,因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兩造關於給付工資、資遣費之勞資爭議,前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作成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調解結論,並經勞資爭議雙方同意於調解紀錄簽名,惟相對人尚未依調解方案匯入聲請人之薪轉帳戶,此有聲請人提出高雄市政府勞工局108 年12月9 日函暨該局同年12月5 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聲請人之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封面暨內頁等件影本各1 份在卷可稽,聲請人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因此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勞動專業法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書記官 涂文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