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82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執字第15號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21 日

法官黃宣撫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15號

聲請人
陳慧雯
相對人
中國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宗玹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民國108 年12月5 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資方(即相對人)於108 年12月25日前給付勞方(即聲請人)新臺幣126,175 元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勞資爭議,於108 年12月5 日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為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在案,詎相對人尚未履行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內容,因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兩造關於給付工資、資遣費之勞資爭議,前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依勞資爭議處理法規定,作成如主文第一項所示之調解結論,並經勞資爭議雙方同意於調解紀錄簽名,惟相對人尚未依調解方案匯入聲請人之薪轉帳戶,此有聲請人提出高雄市政府勞工局108 年12月9 日函暨該局同年12月5 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聲請人之合作金庫銀行存摺封面暨內頁等件影本各1 份在卷可稽,聲請人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因此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1 日

勞動專業法庭 法 官 黃宣撫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涂文豪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執…」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