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執字第316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316號
- 聲請人
- 姜慶瑞
- 相對人
- 上好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廣聞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七日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一)本案勞資雙方合意以新臺幣(下同)86,386元作為工資、加班費等之給付,勞方(即聲請人)其餘請求權不再主張,雙方達成和解。給付方式由資方(即相對人)分別於民國109年8月17日、109年9月17日、109年10月17日、109年11月17日前匯入勞方原薪轉帳戶內,匯入金額每期均為21,597元」之調解內容,其中21,597元准予強制執行。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因給付工資等之勞資爭議,於民國109年7月22日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調解結果為:「(一)本案勞資雙方合意以86,386元作為工資、加班費等之給付,勞方(即聲請人)其餘請求權不再主張,雙方達成和解。給付方式由資方,(即相對人)分別於民國109年8月17日、109年9月17日、109年10月17日、109年11月17日前匯入勞方原薪轉帳戶內,匯入金額每期均為21,597元。」詎相對人竟未履行上開調解內容,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定有清償期者,債權人不得於期前請求清償,如無反對之意思表示時,債務人得於期前為清償,民法第316條亦有明文。經查,兩造間關於給付工資等之勞資爭議,前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內容,業據聲請人提出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存卷為證,惟相對人並未於109年8月17日前給付聲請人21,597元,亦有聲請人提出其薪資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可考,聲請人就上開未履行給付部分,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109年9月17日、109年10月17日、109年11月17日各21,597元部分,清償期尚未屆至,兩造亦無其他約定,依前揭說明,聲請人尚不得於期前請求清償,自無從對相對人逕為強制執行,是聲請人此部分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