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執字第4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446號聲 請 人 陳志瑋 相 對 人 祥順水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金裁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16日所為之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中關於當事人欄「祥運水產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祥順水產有限公司」,統一編號部分應刪除。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2 項亦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書記官 王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