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執字第4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464號聲 請 人 陳敬業 相 對 人 晶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亞宸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十九日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第1 項所載「…資方(即晶禧酒店股份有限公司)與勞方…就所積欠之109 年5 月底前之薪資達成和解,…和解金額如下:…陳敬業:新臺幣46,952元;…。給付金額平分2期,分別於109年8 月20日前及109年9月21日前匯入勞方…薪資薪轉帳戶完竣。給付金額如未能整除而有餘數,其餘數部分均列入第2期給付完竣… 。」,准予強制執行。 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三十日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第1 項所載「勞資雙方就任職期間109 年6 月份薪資及資遣費達成和解,和解數額詳如附件所示(按附件記載聲請人陳敬業之109年6月薪資金額為新臺幣3,220元)。…以上所有薪資及資遣費 資方同意於109年9月30日前將上述和解金額匯入勞方薪轉帳戶完竣,…。」,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事件,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為勞資爭議調解,就積欠之薪資,分別於民國109年6月19日、109年6月30日調解成立(下稱系爭調解1 、系爭調解2),相對人應分別於109年8月20日、109年9月 21日前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23,476元、23,476元(系爭調解1,計算式:46,952÷2=23,476)、於109年9月30日 前給付聲請人3,220元(系爭調解2),並匯入聲請人之薪轉帳戶完竣,惟相對人並未依調解成立結果履行其債務,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等語 。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兩造間之薪資等勞資爭議,前由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調解成立如主文所示之內容,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高雄市政府勞工局109 年6 月19日、109 年6 月30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薪轉帳戶存摺影本為證,經核無訛。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為由,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條第2 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5 日書記官 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