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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執字第65號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黃顗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65號

聲請人
黃冠達
相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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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許錦綢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六日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記錄第

一、二項所載「一、…勞方…同意由資方於109 年2 月13日前將所積欠勞方…之金額(如附件「公司積欠總金額」)(按附件記載聲請人黃冠達之金額為新臺幣7萬7926元)匯入…勞方之薪轉帳戶完竣,勞資雙方達成和解…。二、上述和解金額如資方有遲延或未全額給付,勞方…得逕向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事件,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為勞資爭議調解,就積欠之薪資、特別休假未休折算工資及資遣費等部分,於民國109年2月6日調解成立,相對人應於109年2月13日前將附件「公司積欠總金額」記載之聲請人黃冠達新臺幣7萬7926元,匯入聲請人之薪轉帳戶完竣,惟相對人並未依調解成立結果履行其債務,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兩造間之薪資等勞資爭議,前由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調解成立如主文所示之內容,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高雄市政府勞工局109 年2 月10日函暨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解紀錄、原領薪資帳戶存摺及內頁影本為證,經核無訛。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為由,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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