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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執字第82號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黃顗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82號

聲請人
王萬良
相對人
亞米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秋霖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九日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記錄第一項所載「. . . : 資方(亞米家保全股份有限公司)就本案有關工資、勞工新制退休金等爭議,同意給付勞方(王萬良君)新台幣117800元、勞方其餘請求權不再主張,雙方達成和解。上開款項勞資雙方同意分期給付自109 年3 月26日起至109 年6 月10日止,每月為1 期分4 期給付,第一期於109 年3 月26日給付新台幣30000 元,第二期於109 年4 月10日給付新台幣31500 元,第三期於109 年5 月10日給付新台幣30000 元,第四期於109 年6 月10日給付新台幣26300 元,並於上開期日前(含)匯入勞方提供於公司薪資轉帳帳戶,. . . 。如有一期未付,其後之期間視為已到期,勞方並得向法院裁定強制執行」,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事件,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為勞資爭議調解,就積欠工資、勞工新制退休金爭議,於民國109 年3 月9 日調解成立,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17,800 元,雙方同意分期付款,約定相對人自109 年3 月26日起至109 年6 月10日止,每月為一期分四期給付,第1 期於109 年3 月26 日給付30,000元,第2 期於109 年4 月10日給付31,500 元,第3 期於109 年5 月10日給付30,000元,第4 期於109 年6 月10日給付26,300元,並於上開期日前(含)匯入聲請人(勞方)於公司薪資轉帳帳戶,惟相對人並未依調解成立結果履行其債務,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兩造間之薪資等勞資爭議,前由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調解成立如主文所示之內容,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高雄市政府勞工局109 年3 月10日函暨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解紀錄、原領薪資帳戶存摺及內頁影本為證,經核無訛。是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為由,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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