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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執字第84號

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黃顗雯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84號

聲請人
黃秉秦
相對人
馬卡斯餐飲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柏嘉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民國一百零九年二月二十一日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記錄調解方案第一項所載「協商後雙方達成和解…,資方(即相對人)將分四期給付,給付金額與時間(詳如附件《按附件記載:相對人積欠聲請人黃秉秦109年1月工資新臺幣〈下同〉55232元、109年2月工資13692元及資遣費3750元,合計72674元。於民國109年3月10日給付9000元、109年4月10日給付11000元、109年5月10日給付15000元、109年6月10日給付33924元、109年7月10日給付3750元》),資方(即相對人)將每期給付日,以匯款方式…匯入勞方(即聲請人)原發薪帳戶內,資方(即相對人)如有一期未給付,視同全部到期。」,其中新臺幣63674元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關於工資等爭議案,於民國109 年2月21日由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調解成立在案,此有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調解記錄為證。就積欠之工資及資遣費等部分,於民國109 年2 月21日調解成立,聲請人黃秉秦上開各項之合計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674元,相對人應自109年3月起至109年7月止按月分期給付予聲請人,惟相對人僅給付第一期之9000元後至今未再給付聲請人,尚欠63674元,並未履行調解方案之義務,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兩造間關於工資等爭議案,前由高雄市政府勞工局調解成立如主文所示之內容,又相對人僅給付第一期金額9000元,至今未再給付聲請人,尚欠63674元,並未履行調解方案之義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高雄市政府勞工局109年2月27日函暨高雄市政府勞工局勞資爭議解紀錄、原領薪資帳戶存摺及內頁影本為證,經核無訛,是聲請人於109年4月20日具狀以相對人未依調解內容履行給付之金額尚有63674元為由,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1條第2項,民事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江俐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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