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執字第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1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執字第85號聲 請 人 陳瀅糸 相 對 人 馬卡斯餐飲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伯嘉 主 文 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民國(下同)109 年2 月21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所載:「相對人(即資方)同意給付聲請人(即勞方) 新臺幣31,534元」之內容,於新臺幣(下同)22,534元之範圍內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勞資爭議,於109 年2 月21日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為勞資爭議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同意給付伊工資及資遣費等共計31,534元,並自109 年3 月10日起至同年7 月10日止分3 期匯入其原領薪資帳戶;詎相對人僅給付部分款項,尚欠22,534元迄未給付,為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當事人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之主張業據提出高雄市政府勞工局109 年2 月27日函暨該局同年月21日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聲請人之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存摺封面及內頁明細影本等件為證,聲請人據以聲請裁定強制執行,經核與首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因此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12 日書記官 涂文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