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專調字第4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1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專調字第48號聲 請 人 吳天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香港商歷峯亞太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間聲請勞動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理 由 一、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聲請書狀或筆錄,應載明下列各款事項:. . . ⑵相對人之姓名、住所或居所;相對人為法人、機關或其他團體者,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⑶有法定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關係人之關係。⑷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⑸供證明或釋明用之證據。⑹附屬文件及其件數。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 項、第18條第3 項分別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但相對人填載「香港商歷峯亞太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則本件相對人是否屬外國法人,是否經依法認許,或屬非法人團體,尚有未明,難以確定,亦無法確定相對人之當事人能力及住居所,無法特定具體當事人,自與前開應備程式不合。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何佩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10 日書記官 劉玟君 附表: 1.相對人(相對人請提出法人變更登記表、法定代理人之戶籍 資料、經依法認許資料、在中華民國境內設有辦事處,且指 派代表人在中華民國境內為法律行為之資料、分公司設立登 記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