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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專調訴字第3號

宣告調解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黃宣撫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專調訴字第3號

原告
張珍麗
原告
輔 助 人 張泰蒲(兼送達代收人)
被告
威豪聯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方財源

上列原告請求宣告調解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及第1項但書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1 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同年月7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因此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黃宣撫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涂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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