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小字第14號
-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勞小字第14號
- 原 告
- 賀德芳
- 被 告
- 黃安麒即禾康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事件,本院於109 年6 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3 萬7,296 元及自民國(下同)109 年5 月2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 %計算之利息。
二、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3 萬7,296 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理由要領原告就其主張受僱於被告企業社6 、7 年,擔任月子餐具洗滌及清潔工作,被告企業社自107 年6 月起積欠工資,扣除109 年3月22日匯款給付10,600元,尚積欠工資37,296元,其曾申請勞資爭議調解,經高雄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協調,但被告企業社未到亦未請假,經調解委員電話聯繫結果,接聽之工作人員表示負責人已2 天未進企業社,且已接獲調解開會通知之事實,已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積欠工資附表為證,經核大致相符,而被告企業社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以書狀提出抗辯,原告前述主張自堪信為真實,則原告依勞動契約關係,請求被告企業社給付積欠之工資及法定遲延利息,於法有據,應予准許。另本件屬就勞工給付請求所為雇主敗訴之判決,依勞動事件法第44條第1 項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條第2 項規定,宣告雇主得供擔保免為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