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小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6 月 0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勞小字第18號原 告 陳鳳珠 被 告 群益藥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約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5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4,035元。 訴訟費用1,000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1 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假執行程序實施前以55,000元為原告供擔保,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6 月 3 日書記官 涂文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