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小字第4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勞小字第43號
- 原告
- 劉又綺
- 被告
- 勻翔專業攝影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段威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8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1 萬0,586 元。
二、訴訟費用1,000 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所命給付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1 萬0,586 元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理由要領原告就其主張於108 年12月23日至109 年4 月16日期間,受僱於被告在「櫻女僕咖啡廳」工作,約定時薪158 元,其於109 年4月20日離職,被告尚未給付109 年4 月份工資1 萬0,586 元之事實,已提出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考勤紀錄表、薪資明細表、與被告負責人之Line對話紀錄、活儲帳戶存款交易明細各1 份為證,經核大致相符,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自堪信為真實,則原告訴請被告給付1 萬0,586元,於法有據,應予准許(原告原訴請負責人段威與被告連帶給付部分,已於審理中撤回訴訟,因負責人段威尚未為本案言詞辯論,故屬合法)。另本件屬就勞工給付請求所為雇主敗訴之判決,依勞動事件法第44條第1 項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條第2 項規定,宣告雇主得供擔保免為假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