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小字第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0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小字第47號原 告 蔡尚融 被 告 呂應必即古瑞悠健康時尚餐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30日所為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呂應必即古瑞悠健康時尚餐廳」之記載,應更正為「呂應必即古瑞悠健康時尚餐館」。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書記官 涂文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