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小字第4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小字第47號
- 原告
- 蔡尚融
- 被告
- 呂應必即古瑞悠健康時尚餐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30日所為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呂應必即古瑞悠健康時尚餐廳」之記載,應更正為「呂應必即古瑞悠健康時尚餐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