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小字第8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0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小字第85號原 告 葉書哲 被 告 皇家特勤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科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章第2節之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 年9 月3 日裁定命原告於7 日內補正。此裁定已於同年10月1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 日書記官 王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