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小字第8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小字第89號原 告 張佳揚 被 告 聰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惇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為民事訴訟法第27條及第28條第1項所分別明定。 二、查原告固以其受僱於被告,而其勞務提供地在大陸地區深圳市及本院管轄之高雄市,而主張本院依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規定有管轄權,並提出錄音光碟及錄音譯文為憑,此為被告否認,辯稱:被告對於原告提出之錄音光碟及錄音譯文之形式上及實體內容之真正,仍有質疑,縱依原告提出之錄音譯文內容,足證「高雄地區」並「非」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本件應移轉管轄至被告公司住所地即新竹地院審理等語。經查,原告應徵被告公司之海外銷售業務人員職缺,工作地點在廣東省深圳市,此有原告應徵被告公司海外銷售業務人員職缺E-MAIL信件、被告在YES123求職網站徵才網頁資料等件可稽,亦核與原告自承伊受僱於被告在大陸地區深圳市服勞務一情相符,堪予認定屬實;又依原告自行製作並提出之錄音譯文對話內容:「00:02徐惇穎:我是把你從高雄挖過來當然會給你房補啊。00:07張佳揚:那說到高雄這個區塊是說如果到時候跑的時候我回去的時候也可以順便跑高雄那邊嘛。…」、「…00:45張佳揚:就是我回去的時候可以順便去那邊跑一下這樣子。00:46徐惇穎:對。00:47徐惇穎:看你有沒有需要有需要就歡迎你去啊可以去跑一下。00:50張佳揚:可以去跑一下。00:51徐惇穎:當然啦。 00: 52徐惇穎:花個一天去把它跑一跑。」等語,顯見高雄地區僅為原告自行擇定「可能」欲前往跑業務之處,尚非由被告指派原告在高雄地區服勞務,況由原告於勞資爭議調解申請書親自書寫勞資爭議事實及經過:「僱主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且未依規定給付加班費…資遣費,因公司派本人到大陸工作房屋租金及押金未依約定給付,勞健保6%勞退 全部TWD35059。」等語,亦足徵兩造之勞資爭議與本院轄區即高雄地區無涉,從而,原告以其勞務提供地亦在高雄市云云,無從憑採。末查,原告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而被告之主營業所之所在地位於新竹縣竹北市,為兩造分別於書狀中記載明確,並有公司基本資料可證,應屬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之轄區,則依前揭規定,本件訴訟有管轄權之法院,應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是本院就本件原告之訴並無管轄權,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至該管轄法院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審理。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江俐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