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816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小專調字第3號

給付資遣費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2 月 18 日

法官鍾淑慧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小專調字第3號

聲請人
周金雀
相對人
耀發實業社
法定代理人
林致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勞動調解事件,除別有規定外,由管轄勞動事件之法院管轄」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第1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依同法第405條第3項準用上開規定。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等而聲請調解,查被告登記所在地位於彰化縣員林鎮,而依原告聲請調解之事實,其勞務提供地係在高雄市楠梓區,此有商業登記基本資料及勞動調解聲請書狀存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或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未合,本院斟酌當事人應訴之方便性,爰將本件訴訟移送於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勞動專業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小…」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