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小專調字第3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小專調字第3號
- 聲請人
- 周金雀
- 相對人
- 耀發實業社
- 法定代理人
- 林致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勞動調解事件,除別有規定外,由管轄勞動事件之法院管轄」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第1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文;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依同法第405條第3項準用上開規定。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等而聲請調解,查被告登記所在地位於彰化縣員林鎮,而依原告聲請調解之事實,其勞務提供地係在高雄市楠梓區,此有商業登記基本資料及勞動調解聲請書狀存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或臺灣橋頭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未合,本院斟酌當事人應訴之方便性,爰將本件訴訟移送於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勞動專業法庭法 官 鍾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