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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勞小專調字第49號

給付扣押薪資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吳芝瑛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小專調字第49號

原告
亞太普惠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正峰
訴訟代理人
吳立偉

      周棟樑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亦為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所明定。所謂訴訟標的係指原告為確定私權所主張或否認之法律關係欲法院對之加以裁判者而言。

二、原告就所提請求給付扣押薪資事件,具狀追加密斯特杰音樂餐廳股份有限公司為被告,未表明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原因事實,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正主張之法律關係及請求依據、具體載明原因事實、特定訴之聲明,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劉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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