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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勞簡字第38號

給付資遣費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鍾淑慧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簡字第3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真晨報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于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翁自得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將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並駁回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6,7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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