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勞簡字第38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簡字第38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真晨報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于菁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翁自得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上訴聲明請求將原判決不利於上訴人部分廢棄,並駁回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6,72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