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勞簡字第4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1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簡字第47號上 訴 人 合鈦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魯玉強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景煥間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0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5萬9,00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4,14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19 日書記官 王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