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勞簡字第47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簡字第47號
- 上訴人
- 合鈦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魯玉強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景煥間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9 年10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台幣(下同)25萬9,00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4,140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簡字第47號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景煥間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9 年10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為新台幣(下同)25萬9,00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4,140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請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
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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