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勞簡字第55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簡字第55號
- 上訴人
- 徐士閔
- 上訴人
- 湯修茹
- 被告
- 福爾摩沙物產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默亞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下同)109 年12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理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16 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且經定期命補正而未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請其等於7 日內補繳,此項裁定已於110 年1 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