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勞簡字第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4 月 13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簡字第9號原 告 朱國正 被 告 慶峰鋼業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琪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被告給付工資而起訴,而被告公司地址設於桃園市桃園區,有原告民事起訴狀及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在卷可稽,又原告陳明其勞務提供地在新竹工業區,亦有原告提出新竹縣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佐,均不在本院管轄區域內,依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前段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或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勞動專業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13 日書記官 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