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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勞簡字第9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退休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08 日
  • 法官
    鍾淑慧
  • 法定代理人
    許沛婕

  • 原告
    王宥程
  • 被告
    禾秝國際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簡字第91號原   告 王宥程 訴訟代理人 李兆隆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禾秝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沛婕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退休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許沛婕為被告禾秝國際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次按第168條至第172 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75條第1項亦有明文。又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78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法定代理人原為王士豪,於民國110年5月20日變更為許沛婕,有被告公司變更登記表可憑,揆諸首揭說明,自應由許沛婕聲明承受訴訟。惟當事人迄未聲明承受訴訟,為利於本件訴訟程序之進行,爰依職權裁定命許沛婕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並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8 日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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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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