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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簡上字第23號

返還代墊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6 月 15 日

法官洪培睿吳芝瑛鍾淑慧

上訴人
楊玟儀
被上訴人
逸奇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逸民
訴訟代理人
李易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關於「自民國109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自民國109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7、8頁事實及理由欄第四、五、六項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第六、七、八項。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七頁倒數第三、四行關於「其中289,000元自109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其中289,000元自109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洪培睿

                 法 官 吳芝瑛

                  法 官 鍾淑慧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日

       書記官 蔡蓓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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