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勞簡上字第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6 月 15 日
- 當事人楊玟儀、逸奇資訊有限公司、王逸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簡上字第23號 上 訴 人 楊玟儀 被上訴人 逸奇資訊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逸民 訴訟代理人 李易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代墊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5月9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二項關於「自民國109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自民國109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7、8頁事實及理由欄第四、五、六項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第六、七、八項。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七頁倒數第三、四行關於「其中289,000元 自109年10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之記載,應更正為「其中289,000元自109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15 日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洪培睿 法 官 吳芝瑛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6 月 日 書記官 蔡蓓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