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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3 月 20 日
  • 法官
    何佩陵

  • 原告
    鄭允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1號原   告 鄭允禎 原告與被告林志憲即金殿商行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1,659 元(如附表一),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然本件得暫免徵收7,927 元,此部分應補繳裁判費3,963 元(00000-0000=3963)。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此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何佩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書記官  劉玟君 附表一 ┌──┬───────────┬─────────────┐ │編號│   項目      │ 數額(新臺幣/元)    │ ├──┼───────────┼─────────────┤ │ 1 │短少薪資       │58,000          │ ├──┼───────────┼─────────────┤ │ 2 │資遣費        │110,577          │ ├──┼───────────┼─────────────┤ │ 3 │加班費        │868,885          │ ├──┼───────────┼─────────────┤ │ 4 │特休未休工資     │23,333          │ ├──┼───────────┼─────────────┤ │ 6 │提繳勞工退休金差額  │30,864          │ ├──┴───────────┼─────────────┤ │  合計          │1,091,659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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