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3 月 20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1號原 告 鄭允禎 原告與被告林志憲即金殿商行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1,659 元(如附表一),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890元,然本件得暫免徵收7,927 元,此部分應補繳裁判費3,963 元(00000-0000=3963)。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此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何佩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0 日書記官 劉玟君 附表一 ┌──┬───────────┬─────────────┐ │編號│ 項目 │ 數額(新臺幣/元) │ ├──┼───────────┼─────────────┤ │ 1 │短少薪資 │58,000 │ ├──┼───────────┼─────────────┤ │ 2 │資遣費 │110,577 │ ├──┼───────────┼─────────────┤ │ 3 │加班費 │868,885 │ ├──┼───────────┼─────────────┤ │ 4 │特休未休工資 │23,333 │ ├──┼───────────┼─────────────┤ │ 6 │提繳勞工退休金差額 │30,864 │ ├──┴───────────┼─────────────┤ │ 合計 │1,091,659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