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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1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14 日
  • 法官
    何佩陵

  • 原告
    黎世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13號原   告 黎世國 訴訟代理人 張介鈞律師 張鈞棟律師 原告與被告星辰實業社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如附表一,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479元,然附表一編號1 部分,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應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3 分之2 即5,727 元(8590×2/3 ,元以下四捨五入 ),此部分應繳納裁判費56,752元(00000-0000)。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此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何佩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書記官 劉玟君 附表一 ┌──┬───────┬───────────────┐│編號│   項目  │ 數額(新臺幣/元)      │├──┼───────┼───────────────┤│ 1 │提撥6 %勞工退│782,731            ││  │休金     │               │├──┼───────┼───────────────┤│ 2 │喪葬費用   │319,000            │├──┼───────┼───────────────┤│ 3 │死亡補償   │2,552,000           │├──┼───────┼───────────────┤│ 4 │遺屬津貼   │2,552,000           │├──┴───────┼───────────────┤│  合計      │6,205,7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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