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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113號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何佩陵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13號

原告
黎世國
訴訟代理人
張介鈞律師

      張鈞棟律師

原告與被告星辰實業社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

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

,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

如附表一,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479元,然附表一編號1 部分

,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應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

定裁判費之3 分之2 即5,727 元(8590×2/3 ,元以下四捨五入

),此部分應繳納裁判費56,752元(00000-0000)。茲依勞動事

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此部分之訴,

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何佩陵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玟君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一
┌──┬───────┬───────────────┐
│編號│   項目  │ 數額(新臺幣/元)      │
├──┼───────┼───────────────┤
│ 1 │提撥6 %勞工退│782,731            │
│  │休金     │               │
├──┼───────┼───────────────┤
│ 2 │喪葬費用   │319,000            │
├──┼───────┼───────────────┤
│ 3 │死亡補償   │2,552,000           │
├──┼───────┼───────────────┤
│ 4 │遺屬津貼   │2,552,000           │
├──┴───────┼───────────────┤
│  合計      │6,205,73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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