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139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39號
- 原告
- 陳育志
- 訴訟代理人
- 黃培鈞法扶律師
- 被告
- 國際船舶理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松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訴之聲明第1 、2 項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47,206元【加班費17,357元+ 國定假日加班費15,446元+ 特休未休工資3,975 元+ 資遣費9,827 元+ 提撥勞退601 元= 47,206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1,000 ,依前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667 元,本件原告應補繳裁判費333元(1,000 元-667 元= 33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