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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14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01 日
  • 法官
    吳芝瑛

  • 當事人
    鍾承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40號原   告 鍾承翰 上列原告就所提損害賠償事件,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欠缺下列應具備之起訴程式。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以書 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齊,即駁回其訴: 一、依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補正被告之完整姓名及住所或居所。請確認起訴對象係黃振輝或德記船舶股份有限公司或是何人,並明確記載被告住所或居所。 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項目是什麼?請求金額是多少?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1   日書記官 劉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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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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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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