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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1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勞退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2 日
  • 法官
    鄭峻明
  • 法定代理人
    謝楠彬

  • 原告
    李英石對被告聲請發發支付命令(109 年度司促字第13662 號),
  • 被告
    乙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55號原   告 李英石 被   告 乙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楠彬 原告對被告聲請發發支付命令(109 年度司促字第13662 號),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勞工退休金新台幣(下同)18萬元、失業薪資損害賠償10萬元、勞健保給付8 萬6,552 元、利息3,448 元,共計37萬元,應徵裁判費3,970 元,但退休金180,000 元部分暫免徵收2/3 即1,253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原告合計應徵裁判費2,717 元(3,970 -1,253 =2,717 ),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217 元(2,717 -500 =2,217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書記官 王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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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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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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