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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155號

給付勞退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鄭峻明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55號

原告
李英石
被告
乙順通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楠彬

原告對被告聲請發發支付命令(109 年度司促字第13662 號),

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而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

資遣費之訴,暫免徵收2/3 ,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勞工退休金新台幣(下同)18萬元、失

業薪資損害賠償10萬元、勞健保給付8 萬6,552 元、利息3,448

元,共計37萬元,應徵裁判費3,970 元,但退休金180,000 元部

分暫免徵收2/3 即1,253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原告合計

應徵裁判費2,717 元(3,970 -1,253 =2,717 ),扣除原告前

已繳納之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217 元(2,717 -500 =

2,217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王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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