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1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8 月 24 日
  • 法官
    黃顗雯

  • 原告
    BUI THUC DEPHAM NGOC THINHDANG VAN HUOI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65號原   告 BUI THUC DE(裴叔弟) 原   告 PHAM NGOC THINH(范玉盛) 原   告 DANG VAN HUOI(鄧文養)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歐陽志宏律師 一、上列原告等人與被告寶崧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等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 項、第77條之2 第1 項、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三人各請求被告給付 之各項目及金額,分別如下:㈠原告BUI THUC DE(裴叔弟 )部分:108年11月至109年6月10日之未給付薪資新臺幣( 下同)153,400元、資遣費25,800元與應休未休之特別休假 工資2,580元,共計訴訟標的金額為181,780元。㈡原告PHAMNGOC THINH(范玉盛)部分:108年11月至109年6月10日之 未給付薪資153,400元、資遣費25,800元與應休未休之特別 休假工資2,580元,共計訴訟標的金額為181,780元。㈢原告DANG VAN HUOI(鄧文養)部分:108年11月至109年6月10日之未給付薪資137,600元、資遣費90,300元與應休未休之特 別休假工資12,040元,共計訴訟標的金額為239,940元。綜 上,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603,5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6,610元,依前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4,407元(計算式:6,610元×2/3=4,40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故本件原告應補繳裁判費2,203元(計算式:6,610元-4,407元=2,203元)。 二、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9年 度救字第131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 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4  日書記官  江俐陵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