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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1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退休金差額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1 日
  • 法官
    吳芝瑛

  • 原告
    李偉斌與被告良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86號原   告 李偉斌 訴訟代理人 吳龍建法扶律師 原告與被告良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43,191 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 元,惟其中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勞工退休金252,396 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1,840 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10 元(計算式:3,750 元-1,840 元=1,910 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9 年度救字第150 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書記官 劉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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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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