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18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差額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9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186號原 告 李偉斌 訴訟代理人 吳龍建法扶律師 原告與被告良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差額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343,191 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50 元,惟其中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勞工退休金252,396 元,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1,840 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10 元(計算式:3,750 元-1,840 元=1,910 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9 年度救字第150 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1 日書記官 劉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