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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21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鍾淑慧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10號

原告
莊清安

原告與被告高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依原告起訴狀所載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1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 元。然按因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

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

明文。原告如因前開請求涉訟,請自行按該項請求之訴訟標的金

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及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扣除暫免徵收之裁判費後,繳納第一審裁判。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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