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2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10號原 告 莊清安 原告與被告高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依原告起訴狀所載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880 元。然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原告如因前開請求涉訟,請自行按該項請求之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及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扣除暫免徵收之裁判費後,繳納第一審裁判。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勞動法庭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28 日書記官 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