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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23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退休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1 月 23 日
  • 法官
    吳芝瑛

  • 原告
    黃文豐與被告潤東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34號原   告 黃文豐 原告與被告潤東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2,700,0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7,730元,惟原告請求被告給付退休金,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 18,487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243元(計算式:27,73 0元-18,487元=9,24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3  日書記官 劉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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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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