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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24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12 月 08 日
  • 法官
    吳芝瑛

  • 原告
    王福財與被告進盛工程行、遠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241號原   告 王福財 原告與被告進盛工程行、遠雄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王神岳等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及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民事訴 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455,632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454元,惟其 中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不能工作損失(工資補償)240,000元,暫 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即1,693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13,761元(計算式:15,454元-1,693元=13,761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8   日書記官 劉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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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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