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6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5 月 2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65號聲 請 人 合鈦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魯玉強 代 理 人 孫丁君律師 原告與被告陳景煥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4,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70 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何佩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書記官 劉玟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