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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65號

給付違約金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何佩陵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65號

聲請人
合鈦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魯玉強
代理人
孫丁君律師

原告與被告陳景煥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64,000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2,870 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何佩陵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玟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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