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07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96號聲 請 人 林雅萍 兼 訴訟代理人 蔡長杰 相 對 人 高盛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上慶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高盛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未繳納聲請費。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聲請勞動調解,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20 條所定額數繳納聲請費,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 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而本件聲請人調解請求之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8 萬元,應徵聲請費2,000 元,依上開規定,請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鄭峻明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7 日書記官 王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