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9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7 月 22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補字第98號原 告 江莉姍 被 告 南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東盛 被 告 邱正雄 被 告 日顯停車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榮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86,14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691元。因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9 年度救字第101 號),如該訴訟救助事件經駁回聲請確定,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2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3 日書記官 涂文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