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1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30 日
- 法官黃顗雯
- 原告陳文寶、阮維德、黎庭俊、馬文活、陳文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9年度勞訴字第118號原 告 陳文寶 原 告 阮維德 原 告 黎庭俊 原 告 馬文活 原 告 陳文瓊 上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忠勝律師 被 告 寶崧精密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振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9 年10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陳文寶新臺幣柒萬捌仟壹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阮維德新臺幣柒萬柒仟零貳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黎庭俊新臺幣柒萬陸仟玖佰陸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馬文活新臺幣壹拾萬肆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陳文瓊新臺幣貳拾肆萬壹仟捌佰貳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各以新臺幣柒萬捌仟壹佰壹拾壹元、新臺幣柒萬柒仟零貳拾捌元、新臺幣柒萬陸仟玖佰陸拾參元、新臺幣壹拾萬肆仟伍佰元、新臺幣貳拾肆萬壹仟捌佰貳拾伍元各為原告陳文寶、阮維德、黎庭俊、馬文活、陳文瓊預供擔保,各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 原告等五人均為越南籍外勞,其中原告陳文寶自民國108年 6月17日起(月薪新臺幣〈下同〉23,800元)、原告阮維德 自108年6月17日起(月薪23,100元)、原告黎庭俊自108年6月17日起(月薪23,100元)、原告馬文活自106年8月24日起(月薪23,100元)、原告陳文瓊自102年3月8日起(月薪23,800元)陸續受雇於被告(原證一),均擔任作業員一職, 薪資皆以現金方式給付。惟被告因財務困難,無力支付數十名員工薪資,故自108年9月或10月份起即未依勞動契約給付原告等人薪資,至同年12月31日止,已積欠原告等人數月薪資未付,此有被告所製作原告年資及未領薪資明細及統計表可稽,雖經原告多次口頭催促給薪,被告則以公司目前財務困窘,正在尋找買家變賣廠房資產,並有遷廠至屏東打算,無法一次給付薪資及資遣費,只能分期攤還,原告等因而於108年11月12日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請求給付積欠工資、資 遣費及未休完之特別休假工資等,但仍繼續上班,嗣經被告同意積欠薪資、資遣費、未休完之特別休假工資之金額(如下述1至5),並與原告等人分別終止勞動契約,並轉換雇主,其中原告黎庭俊於108年12月30日終止契約、原告陳文 瓊於109年1月10日終止契約、原告馬文活於109年2月11日終止終止契約、原告陳文寶於109年2月13日終止契約、原告阮維德於109年3月5日終止契約並辦理退保,並經仲介轉介至 其他雇主處工作,惟迄今被告未再給付分文。本件原告等人聲明請求金額各自分列如下:1原告陳文寶:108年9月至12月之未給付薪資62,975元、資遣費12,826元與應休未休之特別休假工資2,310元,共計78,111元。2原告阮維德:108年9月至12月之未給付薪資62,205元、資遣費12,513元與應休 未休之特別休假工資2,310元,共計77,028元。3原告黎庭 俊:108年9月至12月之未給付薪資62,975元、資遣費11,678元與應休未休之特別休假工資2,310元,共計76,963元。4 原告馬文活:108年10月至12月之未給付薪資50,151元與資 遣費54,349元,共計104,500元。5原告陳文瓊:108年9月 至12月之未給付薪資77,215元、資遣費158,450元與應休未 休之特別休假工資6,160元,共計241,825元。爰依民法第486條,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22條、第14條第1項第5 款、第4項、第17條、第38條等規定,提起本件訴訟,並聲 明:(一)被告應給付原告陳文寶78,111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二)被告應給付原告阮維德77,02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三) 被告應給付原告黎廷俊76,963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四)被告 應給付原告馬文活104,5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五)被告應 給付原告陳文瓊241,825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受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做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之判斷: ㈠查原告前述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原告黎庭俊、陳文瓊等人之勞保投保記錄影本一份、原告等人員工年資、未領薪資明細表一份、勞資爭議調解記錄影本三份、勞雇終止聘僱契約書影本二份、外國人、原雇主、新雇主三方合意接續聘僱證明書影本三份、勞動部函影本二份等件為證(見本院卷第29至91頁),又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爭執,亦未提出書狀作何陳述以供審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80條第3項準用第1項規定,視同其已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 故堪信原告前述主張為真正,本院即採為判決之基礎,是兩造勞雇關係應已分別依於原告所主張之日期終止,堪予認定屬實。 ㈡按「稱僱傭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一定或不定之期限內為他方服勞務,他方給付報酬之契約。」、「報酬應依約定之期限給付之」,民法第482 條、第486 條分別定有明文。另按「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勞基法第22條第2 項前段、第23條第1項亦有明文,被告既積欠108年9月或10 月份至12月之薪資,則原告陳文寶、原告阮維德、原告黎庭俊、原告馬文活、原告陳文瓊依民法第486條、勞基法第22 條第2項前段請求被告分別給付該期間之薪資62,975元、62,205元、62,975元、50,151元、77,215元,自屬有據。 ㈢資遣費部分: 按「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 . . ,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第十七條規定於本條終止契約準用之。」 ,勞基法第14條第1 項第5 款定有明文。按原告均為外籍勞工,不符合勞工退休金條例第7 條第1 項各款所列情形,非屬勞工退休金條例適用之對象,故其資遣費應依勞基法第17條規定每滿1 年年資發給1 個月平均工資資遣費。本件被告積欠108 年9 月或10月份至12月之薪資未給付,原告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終止勞動契約,即無不合,而原告等人關於資遣費之金額業已提出被告所製作並由被告協理親簽確認之書面(見本院卷第35頁原證2)為憑,則原告陳文 寶、原告阮維德、原告黎庭俊、原告馬文活、原告陳文瓊依勞基法第17條規定請求被告分別給付資遣費12,826元、12, 513元、11,678元、54,349元、158,450元,為有依據,應予准許。 ㈣特休未休工資部分: 按勞動基準法第3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三、2年以上3年未滿者,10日。」,又同法第38條第4、6項分別規定:勞工之特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則於前揭勞動基準法106年1月1日施行後,如勞工於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時 ,有特休假未休完之日數,即得請求雇主發給特休假未休日數之工資,倘雇主認其權利不存在,即應由雇主負舉證責任。查原告主張於兩造勞動契約終止時,原告陳文寶、原告阮文德、原告黎庭俊各有3天特別休假未休,原告陳文瓊有8日特別休假未休,而被告未舉證證明原告請求前述期間特別休假未休工資之權利不存在,故依上開規定,原告陳文寶、原告阮文德、原告黎廷俊、原告陳文瓊分別請求被告給付特休未休工資2,310元、2,310元、2,310元、6,160元,為有依據,應予准許。 ㈤綜上,原告依民法第486 條,勞基法第22條、第14條第1 項第5 款、第4 項、第17條、第38條等規定,請求被告分別給付原告陳文寶78,111元、原告阮維德77,028元、原告黎庭俊76,963元、原告馬文活104,500 元、原告陳文瓊241,825 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即109年8月27日(見本院卷第149頁)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依據,均應予准許。 五、末按法院就勞工之給付請求,為雇主敗訴之判決時,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前項情形,法院應同時宣告雇主得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而免為假執行,勞動事件法第44條第1、2項定有明文,故依前開規定,本院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同時諭知被告得預供相當金額擔保後免為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勞動法庭法 官 黃顗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書記官 江俐陵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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