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訴字第1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10 月 19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訴字第146號原 告 林雅萍 兼訴訟代理人 蔡長杰 被 告 高盛國際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順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因勞動事件調解不成立續行訴訟程序,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8 萬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為11,692 元,依前揭說明,應暫免徵收裁判費3分之2 即7,795 元,再扣除前已繳納之勞動調解聲請費2,000 元,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1,897 元(計算式:11,692-7,795 -2,000 =1,897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黃宣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19 日書記官 涂文豪